(2017)冀063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易县术林石材厂与北京意中兴贸易有限公司、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术林石材厂,北京意中兴贸易有限公司,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83号原告:易县术林石材厂,住所地易县。投资人:杨树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意中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叶忠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辉,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鹏,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易县术林石材厂与北京意中兴贸易有限公司、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易县术林石材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县术林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易县术林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晓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