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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阴昭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昭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938号申请人:江阴昭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承西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斌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叙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470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阴昭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昭旭��属制品有限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5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4700号2幢2#厂房(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进行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4700号2幢2#厂房(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财产价值限额为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暂由被申请人安徽泰德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