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键与周雷挺、黄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键,周雷挺,黄静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3255号原告:陈键。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希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姑。被告:周雷挺。被告:黄静翠。原告陈键为与被告周雷挺、黄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希汉、周英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雷挺、黄静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周雷挺于2014年12月13日补签借条一份为据,限2015年5月5日一次性归还。但被告违约,至今未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周雷挺、黄静翠未作答辩。原告陈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周雷挺、黄静翠的人口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本案两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借条一份、汇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周雷挺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12月13日被告周雷挺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5日归还的事实。被告周雷挺、黄静翠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周雷挺、黄静翠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内容能够与起诉事实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雷挺、黄静翠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3日被告周雷挺向原告陈键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陈键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5月5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雷挺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黄静翠与被告周雷挺于2016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键与被告周雷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有效。被告周雷挺尚欠原告陈键借款本金30万元未有归还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周雷挺未按约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雷挺与被告黄静翠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在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周雷挺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借款应推定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雷挺、黄静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雷挺、黄静翠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键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雷挺、黄静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