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朝洪与李佳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洪,李佳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176号原告:余朝洪,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李佳桂,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余朝洪与被告李佳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朝洪负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