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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介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介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富丽花园沿街楼。被执行人苏介甫,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介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介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介甫存款人民币1104301.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