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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显兵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显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更106号罪犯汤显兵,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汤显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曾某、曹某、王某2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汤显兵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汤显兵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显兵自2014年4月2日入监服刑以来,已经过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该犯获得2014年第四季度表扬、2015年第二季度记功、2015年第四季度表扬、2016年第三季度表扬。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汤显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3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共计折算4.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入监服刑已经过二年以上,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汤显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39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翠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