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建云、吕春岚诉被申请人张诚林、尹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云,吕春岚,张诚林,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900号申请人:张建云,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生。申请人:吕春岚,女,汉族,1962年5月1日生。被申请人:张诚林,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生。被申请人:尹波,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生。申请人张建云、吕春岚诉被申请人张诚林、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云、吕春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诚林、尹波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张建云、吕春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云、吕春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诚林、尹波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