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72号原告: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艳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青,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詹文辉。原告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施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