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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张婷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张婷,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初50号原告:王辉,生于1984年3月28日,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村民。原告:张婷,生于1984年9月25日,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村民。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根深,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张婷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中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张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辉、张婷负担。审 判 长  陈智英审 判 员  薛 萍人民陪审员  焦颖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晋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