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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38朱利文与顾黛燕、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文,顾黛燕,潘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朱利文,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顾黛燕,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潘美娟,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朱利文与被执行人顾黛燕、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一、顾黛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利文给付50000元;二、潘美娟对顾黛燕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顾黛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1650元,由顾黛燕、潘美娟负担。因顾黛燕、潘美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利文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黛燕、潘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顾黛燕、潘美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黛燕、潘美娟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675元,协议约定:确认顾黛燕、潘美娟结欠朱利文51650元,朱利文同意退让365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48000元了结本案。该款顾黛燕、潘美娟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前各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顾黛燕、潘美娟未按期履行,则朱利文有权就剩余欠款部分及退让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朱利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利文与被执行人顾黛燕、潘美娟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朱利文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顾黛燕、潘美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利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