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欧阳绍德与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绍德,刘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573号原告:欧阳绍德,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刘英俊,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绍德与被告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绍德以该案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绍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56.5元,由原告欧阳绍德负担。审判员 黄荣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