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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邵洪与欧德美、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邵洪,欧德美,张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09号原告:刘邵洪,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告:欧德美,女,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告:张屹,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刘邵洪与被告欧德美、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邵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邵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邵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刘邵洪负担。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