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爱华与山东聊城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华,山东聊城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162号原告:金爱华,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城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新东方国际A座2016房。法定代表人:周红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金爱华与被告山东聊城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记员王佳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