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鸿义与骆琼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义,骆琼蓉,张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818号之一原告:张鸿义,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琼蓉,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第三人:张锦,女,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张鸿义与被告骆琼蓉、第三人张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张鸿义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鸿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鸿义负担。审 判 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