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395号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柳石路46号祥兴汇南国际。法定代表人:韦韩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陟,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洁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