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存义与王有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54号原告李存义,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有存,男,8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义诉被告王有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义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存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李存义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