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禹云凡、陈文群与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云凡,陈文群,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685号原告禹云凡,男,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现住本县。原告陈文群,女,汉族,双峰县��,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禹云凡之妻。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云凡、陈文群与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驳回原告禹云凡、陈文群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日,原告禹云凡、陈文群与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威龙国际团购申请表》,并交付了10000元定金,获得了在被告公司开发商品房项目中的选房资格,原告禹云凡、陈文群选定了房号。事后,因被告另有需要就向原告提出与之换房,遭到原告反对,后双方协商被告免去原告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则同意换购2105房。2011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威龙国际大厦A座2105号住房,面积为143.9㎡,单价为2123.6元/㎡,房屋总价款为305586元;原告选择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款的41.1﹪作为首付款,即125586元;选择银行按揭的,必须在签订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逾期则按双方逾期付款的约定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125586元后,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原告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配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没有付清购房余款180000元和没办房屋交接入住手续的情况下,仅交清首付款后就进行装修,并于2011年底入住、占有和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此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购房款未果。2012年8月底前,双峰县威龙国际大厦工程经过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1月22日在双峰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获得备案。2013年12月12日,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娄底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娄仲裁双字(2013)27号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禹云凡、陈文群支付申请人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80000元;二、由被申请人禹云凡、陈文群支付申请人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8621元;三、驳回被申请人禹云凡、陈文群的仲裁反请求。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原告未主动履行,被告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原告禹云凡、陈文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在威龙国际大厦A座2105号房补建3.93平方米的住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损失50000元;3、判令被告迅速为原告在威龙国际大厦A座2105号房安装热水源系统,并迅速供应热水;4、判令被告将威龙国际大厦A座2105号房的电梯改为韩国电梯;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10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既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事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经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且原告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未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现原告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争议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云凡、陈文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刘菊华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