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文辉、廖学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辉,廖学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22号申请人:刘文辉,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申请人:廖学森,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刘文辉与被申请人廖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廖学森在本院申请执行廖毅宇、吴艳玲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17)粤1324执73号]的执行债权,财产保全金额46万元。担保人刘南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的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证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龙府国用(××××)字第×××××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学森在本院申请执行廖毅宇、吴艳玲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17)粤1324执73号]的执行债权,财产保全金额4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二、查封担保人刘南友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蓝田桥头龙蓝公路的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证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龙府国用(××××)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保全费2820元,由申请人刘文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