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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惠安县洛阳海峰电讯店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安县洛阳海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洛阳海峰电讯店,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圣达综合大楼店面。经营者:姚志伟,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惠安县洛阳海峰电讯店(以下简称海峰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峰电讯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为其制造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108号钧锐商务大厦3楼333号,由制造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源德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源德盛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海峰电讯店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惠安县,属泉州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原告源德盛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海峰电讯店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海峰电讯店主张本案应由主要侵权行为地即侵权产品制造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2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277号《关于请求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案件;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