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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艾世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79号艾世玉:你向我院申诉称,你于2016年11月至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湖法院)申请执行你与孙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湖法院至今未予执行,故请求我院立案监督。本院依法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执行案件立案后,建湖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永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苏J号金杯牌汽车各1辆,由于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故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永林所有的位于建湖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孙永林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室的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建湖支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及时执行变现的其他财产。截止目前,孙永林在建湖法院有未结案件6件,涉案标的在160多万元。本院经审查,发函要求建湖法院对于另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建湖法院应当在查封案件中先行处置,如有剩余财产,再由本案依法受偿。如你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直接与建湖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