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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东岳支行与李社谋、李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东岳支行,李社谋,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东岳支行。被执行人李社谋,男。被执行人李振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社谋、李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