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春蓉、曾太清、叶隆、李蛟、黎必富、古兴锐、杨磊、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蓉,曾太清,叶隆,李蛟,黎必富,古兴锐,杨磊,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曾太清,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6日,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申请执行人:叶隆,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李蛟,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黎必富,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古兴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杨磊,男,生于1982年11月9日,汉族,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1民初746号、755号、753号、750号、754号、742号、747号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受理杨春蓉、曾太清、叶隆、李蛟、黎必富、古兴锐、杨磊等申请执行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并于2017年6月13向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成钢旺苍金铁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