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双塔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崔艳芝、李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塔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崔艳芝,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双塔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郭万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文萍,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艳芝,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塔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崔艳芝、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双塔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