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琦与严为珍、高寅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琦,严为珍,高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307号申请人:高琦,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严为珍,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高寅峰,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高琦与严为珍、高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为珍、高寅峰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高琦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为珍、高寅峰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