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执2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192吴建军与吴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吴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俊伟,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军与被执行人吴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俊伟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吴俊伟名下查到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66幢101室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该房屋上设定有较高金额的抵押贷款且已被多起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曾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据社区反映,被执行人外面欠债较多,人也不知道去哪里了,家中的农村宅基房不涉及拆迁。另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吴俊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4889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