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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锋,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财富中心18楼VIVO手机售后服务中心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唐某1VIVOX6A手机一台;2017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零陵区汽车站VIVO专卖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VIVO专卖店内一台全新VIVO**lay6手机;2017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康桥足浴店内,趁人不备盗走VIVOX5和VIVOX7手机各一台。经鉴定,被告人王锋所盗窃的四台手机总价值人民币9623元。该院以被告人王锋犯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王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财富中心18楼VIVO手机售后服务中心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唐某1VIVOX6A手机一台;2017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零陵区汽车站VIVO专卖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VIVO专卖店内全新VIVO**lay6手机一台;2017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康桥足浴店内,趁人不备盗走该足浴店王某和李某二人放在休息室正在充电的VIVOX5和VIVOX7手机各一台。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王锋盗窃的四台手机总价值人民币9623元。2017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唐某2、欧某、何某、唐某3的证言,被害人唐某1、赵某1、陈某、王某、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锋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