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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刑事附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30号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刑事附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