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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42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秦泗刚,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瑞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