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书云与李伦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云,李伦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80号原告:金书云,女,193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告:李伦昌,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小区石门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724865750783R。负责人:张军,经理。原告金书云与被告李伦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金书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书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书云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