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153号原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39981-2。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25区。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英,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居分公司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军,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85元,减半收取239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振乐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人民陪审员 袁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晨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