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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郭燕、卢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郭燕,卢太华,贾昆岭,贾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40号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学仁,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岩,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满族,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主任助理。被告:郭燕,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现居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卢太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贾昆岭,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贾小雪,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郭燕、卢太华、贾昆岭、贾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