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郭燕、卢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郭燕,卢太华,贾昆岭,贾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40号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学仁,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岩,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满族,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主任助理。被告:郭燕,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现居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卢太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贾昆岭,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贾小雪,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郭燕、卢太华、贾昆岭、贾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