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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之琪李文方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之琪,李文方,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之琪被执行人李文方被执行人陈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之琪,李文方,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程劲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