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海林与时瑞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林,时瑞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638号原告:任海林,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沙岭子粮库下岗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瑞斌,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沙岭子粮库下岗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海林与时瑞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任海林与时瑞斌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双方针对诉争房屋均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故任海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保全费1795元,由任海林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