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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奕杉与马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奕杉,马波,冯志远,甘南县振富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7号申请人:刘奕杉,男,汉族,1996年5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申请人:马波,男,1978年4月22日生,住黑龙江省明。被申请人:冯志远,男,1987年2月1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申请人:甘南县振富运输车队,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文明大街。法定代表人:吕振富。申请人刘奕杉与被申请人马波、冯志远、甘南县振富运输车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黑****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刘奕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奕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甘南县振富运输车队名下的黑****号重型自卸货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刘奕杉名下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伊江丽景*号楼*单元*层*号,面积****平方米房屋(权利证书编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奕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奕杉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