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振禄与张丙莹与马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振禄,张丙莹,马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振禄,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莹,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系张丙莹丈夫),男,1988年5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马均平,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韩振禄因与被上诉人张丙莹、原审被告马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振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振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韩振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曹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