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飞与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飞,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飞,男,1976年2月18日生,云南省景洪市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荣。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王建飞申请执行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石劳仲案字(2016)第5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飞案款63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建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63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建飞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3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