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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众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卢氏县众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初21号原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徐凝门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302151277K(1/1)。法定代表人:王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众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移动公司对面鸿运宾馆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永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众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