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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申请执行人霍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霍XX,霍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被执行人霍XX,男,汉族。被执行人霍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XX与霍XX、霍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霍XX、霍X、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霍XX、霍X、刘X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0元(利息至2017年5月22日)。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霍XX、霍X、刘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XX、霍X、刘XX银行存款8462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