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寇永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寇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寇永均。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寇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永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寇永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术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