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辉县市日天生燃气有限公司与陈延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日天生燃气有限公司,陈延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576号原告辉县市日天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字转盘8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2701469X8。法定代表人梁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陈延松,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日天生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辉县市日天生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