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刘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涛,刘秀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193号申请人:王文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嘉佳悦餐厅。被申请人:刘秀青,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秀水居委会兴秀街16号。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P3L**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P3L**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