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宏桨与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桨,孙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62号原告:何宏桨,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孙旭东,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何宏桨诉被告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