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宏桨与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桨,孙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62号原告:何宏桨,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孙旭东,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何宏桨诉被告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