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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利平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利平,北京车天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677号申请执行人樊利平,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峰局九龙矿一条新平房×排×号。被执行人北京车天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综合服务楼12-065室。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本院在执行樊利平诉北京车天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车天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车天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