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赖镇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镇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镇伟,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镇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镇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赖镇伟先后于2016年11月18日、19日、20日的14时许,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大路顶新寨47号之1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镇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相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赖镇伟提供场所供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赖镇伟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赖镇伟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镇伟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赖镇伟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19日、20日先后3次在其位于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大路顶新寨47号之1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谢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注射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赖镇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赖镇伟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赖镇伟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赖镇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鸣审 判 员 林东雄代理审判员 罗 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