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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特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双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角井煤矿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特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双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角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特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李江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双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角井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负责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特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双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角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特朋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02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