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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贵杰与丁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杰,丁志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235号原告:张贵杰,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住内黄县。被告:丁志杰,男,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贵杰与被告丁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贵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贵杰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平审 判 员  郭利英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