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贵杰与丁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杰,丁志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235号原告:张贵杰,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住内黄县。被告:丁志杰,男,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贵杰与被告丁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贵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贵杰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平审 判 员 郭利英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