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赔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鹏伟、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鹏伟,漯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7)豫行赔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鹏伟,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何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淮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蒿慧杰,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涛,漯河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鹏伟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下称漯河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豫10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姚鹏伟及委托代理人何方,被上诉人漯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涛、马高峰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鹏伟等13人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一组、二组村民,对涉案土地具有使用权。2015年7月3日,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在姚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发布了漯(郾)国土资源征告字【2015】第10号征地告知书。2015年7月5日,该局又在同一地点公告了《漯(郾)国土资源听征告字【2015】第10号征地听证告知书》,上述听证告知书公告后,未接到要求听证的申请。2015年7月14日,姚鹏伟等13人所在地村委会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加盖有村委会印章和部分村民代表签字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对姚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进行了确认。2015年7月26日,姚鹏伟等13人在有关涉案土地的《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牡丹江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2015年11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土【2015】1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漯河市“转用并征收郾城区等两个区黑龙潭等三个乡(办事处)姚庄村等2个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2.9203公顷,共计42.4690公顷(其中耕地33.3315公顷)。”2015年12月16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在姚鹏伟等13人所在村姚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上发布了《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涉案土地的“征收土地用途(含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等内容。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已足额拨付至姚鹏伟等13人所在地村委会。截至本案诉讼时,姚鹏伟等13人所在村涉及征地村民148户,已有133户领取了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姚鹏伟等13人未领取。姚鹏伟在2016年3月4日提起请求依法判决漯河市人民政府的征收黑龙潭乡姚庄村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了本案所涉行政赔偿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对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姚庄村一组、二组的土地征收行为,依法履行了拟征地公告、地籍调查、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土地勘测、听证公告、文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等相关手续和程序,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已足额拨付至姚鹏伟等13人所在村村委会。姚鹏伟等13人所在村涉及征地村民148户,已有133户领取了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姚鹏伟等13人未领取。因此,漯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黑龙潭乡姚庄村一组、二组的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有效。行政赔偿构成的一个要件就是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姚鹏伟一并提起漯河市人民政府征地违法的行政诉讼,该院已以(2016)豫行初5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姚鹏伟的诉讼请求,故姚鹏伟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姚鹏伟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姚鹏伟的诉讼请求。姚鹏伟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漯河市政府先征地,后取得批文,属于典型的违法征地行为。本案中漯河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取得征地批文,而其在2015年9月已经开始发放土地补偿款了,且已经进行了前期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二、漯河市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漯河市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公告;未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三、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不应适用征地补偿标准。请求依法判决漯河市政府赔偿姚鹏伟土地及附属物费用4.456万元。漯河市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姚鹏伟等13人一并提起漯河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2016)豫行初5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姚鹏伟等13人的诉讼请求。姚鹏伟等13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8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情形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姚鹏伟等13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对漯河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8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2016)豫行初56号驳回姚鹏伟等13人对漯河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诉讼请求的判决,故姚鹏伟等人请求漯河市政府因违法征地应赔偿土地及附属物费用4.456万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姚鹏伟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明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