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琴与王金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王金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张琴被告王金池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书记员 唐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