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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琴与王金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王金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张琴被告王金池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书记员  唐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