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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刚、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张国平,团风县回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团风县回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龙山路71号。法定代表人:秦友章,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3588534T。法定代表人:李保琪,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陈刚与张国平、团风县回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刚以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向他人履行债务,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申请追加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擅自处分债务的2,510,801.00元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8日,陈刚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陈刚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刚撤回追加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俊审判员 游 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