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永安与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安,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安,男,生于1996年5月3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0年3月4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安与被执行人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生